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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通讯员 杨玉杰
近日,由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严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互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严某某在任原海东市平安县三合镇党委书记期间,通过虚报工程款项、截留项目资金及公共资金等方式,私自设立账外资金达60余万元。后严某某伙同刘某某、苏某等人将账外资金中的38万余元私自侵吞,涉嫌贪污罪。严某某在任原平安县三合镇党委书记、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5万余元,涉嫌受贿罪。
庭审中,严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互助县人民法院以严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